台北市護理師護士公會
Taipei Nurses Assoc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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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人民團體組織法、護理人員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社團法人台北市護理師護士公會 (Taipei Nurses Association,TNA ) 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以促進全民健康,協助政府推行衛生保健政策,提高護理服務品質,發展護理事業,維護會員權益,謀求會員福利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台北市行政區域為會址所在地。
第二章 任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發揚護理倫理及提高護理服務品質。
二、促進護理事業之發展。
三、協助推展全民健康及社會福利事項。
四、建議、推行及維護有關護理之制度與法令。
五、維護及增進會員之權益。
六、協助及輔導會員執業。
七、促進會員親睦、互助及福利事項。
八、拓展本會與國內外醫事團體間之合作及聯誼。
九、受理政府及社會各界委辦或諮詢之有關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凡領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發之護理師證書、護士證書,且在本市區域內執行護理業務者,應加入本會為會員,但未執行護理業務者可自由加入為會員。
第七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一、依護理人員法被撤銷護理人員證書或執業執照者。
二、犯罪經判決確定,在服刑中或通緝中者。
三、現為外縣市護理師護士公會會員者。
四、嚴重妨害本會會譽及護理專業權益者。
第八條:
會員入會時須檢具入會申請卡、護理師證書、護士證書、在職證明書(在職者)、一吋半身正面照片一張、身分證,經審查合格並繳納入會費後方得為會員。
第九條:
會員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遵從本會之議決事項。
三、擔任本會所推舉或決議指定之職務。
四、積極參與本會之各項活動。
五、提供與護理專業發展有關之建議。
六、按期繳納會費。
七、會員轉至本市以外地區執業時,應辦妥退會手續。
第十條:
會員之權利如下:
一、有選舉、被選舉、罷免、提案、發言、表決等權利。
二、得參與本會各項活動及享有各項會員福利。
第十一條:
凡會員未按期繳納年度會費者,即喪失第十條所列之權利,俟其繳清會費後復權。
第十二條:
會員有違反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本會得依理監事聯席會議之決議按情節之輕重分別予以警告、停權、除名之處分。
一、違反護理人員法者。
二、違反政府法令者。
三、違反本會章程及議決事項者。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設理事廿三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七人組織監事會,於會員(代表)大會中由會員(代表)採無記名連記法投票圈選之。候選人參考名單由理事會提出。選舉理、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七人、候補監事二人。
第十四條:
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如遇有理、監事出缺時,由候補理、監事分別依次遞補,未遞補前得列席理、監事會,有發言權但無表決權。
第十五條: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之。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常務理事之選舉採無記名連記法,常務監事採無記名單記法為之,各以得票數較多者為當選。常務理事、常務監事遇有出缺時,由理事會、監事會補選之,其任期以補足本屆任期為限。
第十六條:
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採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之,以得票最多者為當選。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辦理會員代表選舉。
二、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執行大會議決事項;並於大會休會期間處理一般會務。
三、執行法令及本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四、議決會務人員之任免。
五、保管本會之財產。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組成各委員會並推展會務。
八、受理會員合法之申訴案件。
九、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八條:
常務理事之職權如下:
一、協助理事長處理會務。
二、執行理事會之議決案。
第十九條:
理事長之職權如下:
一、對外代表本會。
二、綜理本會會務。
第二十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督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二、審查理事會處理之會務。
三、稽核理事會所提財務收支。
四、受理合法之糾舉案。
第廿一條:
常務監事之職權如下:
一、召集監事會。
二、監察會務。
第廿二條:
理事及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廿三條:
出席中華民國護理師護士公會全國聯合會「會員代表大會」之代表由理、監事會推選之。
第廿四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由候補理事、監事分別依次遞補。
一、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議決通過者。
二、查明有本會章程第七、十一、十二條規定之一者。
三、處理職務違背法令營私舞弊或有其他重大之不正當行為,由會員(代表)大會議決解職者。
四、缺席理監事會議之理事或監事,連續缺席滿二個會次者(除公假外連續請假二次以缺席一次論)。
第廿五條:
理事長或常務監事無故不依章程規定召開理事會議或監事會議超過二個會次者,視同辭職,應解除理事長或常務監事職務,另行改選或改推。
第廿六條:
本會得因業務需要設置委員會或小組,其組織簡則另訂之。遇重大災難或危機事件時,得籌組臨時任務編組。
第廿七條:
本會得設總幹事及會務人員若干名辦理會務,其服務規則另訂之。
第廿八條:
本會視會務之需要,得聘顧問若干名,經理事會議決敦聘之。
第五章 會議
第廿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均由理事長召集之。定期會議每年開會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時,或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或監事會函請時召集之。
第卅條:
本會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就各服務單位先期召開預備會議,依其會員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再合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
第卅一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議決本會章程。
二、議決年度工作報告、工作計畫、預算、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四、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
五、議決有關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與理事、監事之解職。
六、議決清算及選派清算人。
七、議決財產之處分。
八、議決其他有關會員權利義務事項。
第卅二條:
出席「會員代表大會」代表之選舉辦法應提經理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第卅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一至三款事項之決議應以會員(代表)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一、會員之處分。
二、理監事之解職。
三、財產之處分。
四、本會解散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
五、章程之訂定及變更,應以會員(代表)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六、本會之解散以全體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卅四條:
召集會員(代表)大會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送達通知而能適時到會者得不受此限制,並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或監選。
第卅五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由理事長、常務監事分別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理監事聯席會。
第卅六條:
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開會時,由理事長擔任主席,須有理事或常務理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理事或常務理事過半數之同意方為可決,票數相同時,取決於主席。
第卅七條:
監事會開會時由常務監事擔任主席。須有監事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監事過半數之同意,方為可決,票數相同時,取決於主席。
第卅八條:
理事、監事開會時不得委託代理出席。
理事、監事會議於特殊狀況時得採視訊方式,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同親自出席;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等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視訊設備功能辦理。
第卅九條:
召開理事會議得請常務監事列席,召開監事會議得請理事長列席。
第六章 經費及會費
第四十條:
本會經費以下列各款充之:
一、會員入會費。
二、會員常年會費。
三、捐助。
四、委託收入。
五、專案計畫收入。
六、資金孳息。
七、雜項收入。
第四十一條:
一、會員入會費:新台幣參佰元,於入會時繳納之。
二、會員常年會費:
(一)會費之繳納以本會會計年度為一計算單位。
(二)常年會費每年新台幣壹仟元,七月一日後新入會、復會者當年度得繳納半年度之常年會費,在限期內繳納之。
(三)已在其他縣市公會繳納年度會費後再加入本會者免繳該年度會費。
(四)退會者應繳清會費。
第四十二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四十三條:
會員所繳會費概不退還。
第四十四條:
本會應於次年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內編列年度工作計畫及歲入歲出預算書,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實施之。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再提經大會追認。
第四十五條:
本會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編具本年度工作報告、歲入歲出決算書、收支餘絀表、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等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於三月底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及召開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再提經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第四十六條:
本會解散時應予清算,清算剩餘之財產應歸屬所在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參酌有關法令辦理。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陳台北市政府社會局核備後施行之,修正時亦同。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十條 會員之權力.....請參考該網址條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093